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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论完善外商投资立法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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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浅论完善外商投资立法和监管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制度和监管方式还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资引进和管理。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构建统一、公平、有序、规范和透明的投资法治环境,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吸引和利用外资,并优化对外资的管理。
关键词:外商投资;立法和监管;经济全球化;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中国22%的税收、55%的进出口、约4500万人的就业,都来自外商投资企业的贡献[1]。截至2013年4月底,我国吸收外资的规模累计数达到1.3万亿美元,在全球吸收外资的排名中持续保持第二位,我国也连续21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
目前,全球经济复苏乏力,我国吸收外资规模的增长速度有所放缓。未来吸收外资客观环境以及外部环境不是特别明朗,特别是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预测,未来两年全球宏观经济的客观环境仅仅是略有改善,并有可能出现恶化,外资复苏可能会进一步放缓。完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和利用外资,使之更好的服务与我国的经济建设。

  1.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外资法律法规体系。自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一部外商投资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200余部规格不一的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修订和新制订了大批外国投资法律、法规、规章。
从我国的外商投资法立法主体来看,一是全国人大颁布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二是我国参加与缔结的投资协定。三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四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五是各省市区制定的地方法规。在外资法律法规的内容上,主要包括:投资范围、外资审查、资本构成、出资比例、投资期限、原本及利润的汇出、征税及税收优惠、经营管理与劳动雇用、国有化与征用、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原则和程序等方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家吸引外资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国外资立法和监管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商投资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统一性。从立法主体看,我国有关外商投资的立法权分散,既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这些法规的名称有法、条例、规定、细则、决议、决定、办法、意见、通知等。由于外国投资者对中国法律体系缺乏了解,无法分清法律位阶,难以把握具体投资环境,出于谨慎考虑,投资者往往选择有着清晰、明确的投资法律制度的地区进行投资。
2.内外资立法上实行双轨制,使内外资企业待遇上具有差别。目前我国内资企业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而外资企业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这种内、外资分别立法“双轨制”模式,使同一市场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和享有不同的待遇,既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也缺乏统一的外资立法而单行法过多,难以形成有效、公平竞争的统一的市场机制。
3.监管职能交叉,重审批、轻监管。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主要有发改、商务、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外汇、环保、国土和劳动等部门,这种“多头”监管体制容易导致在实际运作出现职能错位,以及审批环节过多等问题,造成管理成本高且效率低,难以形成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影响了对外资执法监管的效果。另外,“重审批,轻监管”是长期普遍存在的现象。

二、完善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和监管的建议
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加强外资立法,明确规范立法权限,我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对外资法的立法权及解释权,对外资准入和待遇、国有化和征收、外资的审查和批准、外资的保护和争端的解决等基本问题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其他问题则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作出有关规定,增强法律、法规的透明度,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2.实现内外资立法统一
外资立法要与时俱进,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根据我国国情,采用单轨立法模式,实现内外资立法的统一,对外资立法进行结构调整,构建外资法律体系。将外商投资法中的商业
组织法内容直接统一适用国内的市场主体法,即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减少法律适用中的矛盾和冲突。对三部外资企业法中有关涉外企业投资行为的部分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作为调整我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对于不具有外资特殊性的税收、外汇、土地、海关等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应直接适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外国的商业组织以与国内商业组织同样的“国民待遇”,使它们在相同的法律规则下进行公平竞争[3]。
3.完善外资监管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议明确外商投资管理上的主导部门,统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其他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为民的理念,注意发现和研究外资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管理创新,为外资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转变监管方式,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和事后监管”,一方面符合放松管制的国际潮流,另一方面要加强反垄断、反贿赂和国家安全审查等严格执法。上海自贸区对外商投资企业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这种“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方式许可管理为辅”的投资准入管理体制,无疑是中国外商投资政策的重大转变。

参考文献:
[1]温家宝表示在华外资企业均享受国民待遇,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9/14/c_12549364_2.htm,20100914
[2] 商务部召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专题新闻发布会,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slfw/201306/20130600151670.shtml, 20130604
[3]赵旭东.融合还是并行——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立法选择[J]. 法律适用,200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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