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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新刑诉法视野下反贪工作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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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关于新刑诉法视野下反贪工作的分析

【摘要】新刑诉法中对检察院反贪局的反贪工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随着学习新刑诉法的深入,我们的反贪工作也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要求。本文在分析新刑诉法给反贪工作带来机遇和挑战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来需要开展的工作举措。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反贪;工作机遇

  1. 前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自施行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的一些规定也受到热议。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在众多法律条文中地位突出,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保障刑法能够公平公正的落实的程序法。其用条文的方式规定了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公诉人、律师等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所有诉讼过程的参与人都能够做到有章可循,使正义得到伸张,法律权威得到维护。
在修改后的新刑诉法中有很多条文和规定是与检察机关紧密相关的,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该积极的学习刑诉法,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的体现刑诉法中所强调的协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以身作则的维护程序公正。

  1. 新刑诉法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权利的保护来体现对人权的重视,其中包括将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时间提前、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等规定。对于新刑诉法的一些进步我们在感到欣慰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其对我们所从事的反贪工作的影响。清楚的认识到新刑诉法给反贪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既避免自己处于被动的局面,又可以践行法律的公平公正理念,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2.1给反贪工作带来的机遇
2.1.1技术侦查权的明确赋予
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技术侦查权一直没有被法律明文规定,这使得检察人员在面临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时候往往束手无策,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搜寻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新刑事诉讼法第 148 条是对技术侦查权的法律条文空白的一个新的填写,其条款中规定对于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案件及利用职务便利而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重大伤害的案件,如果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手段,那么在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之后方能够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在此条文的指引下,反贪工作的进展就会变得比较顺畅,即使是隐蔽性强、科技含量高的犯罪手段也逃不过侦查部门的法眼。检察人员可以在运用技术手段犯罪案件的时候同样利用侦查手段实现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这样为反贪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2.1.2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放宽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目的在于防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自杀,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从而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2] 针对强制措施,新刑诉修改有两个方面的改进:其一,新刑诉法将传唤、拘传时间有条件的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其二,对监视居住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少职务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或证据一时难以获取,在十二小时以内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新刑法将一些类型的案件传唤、拘传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为侦查机关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和作出决定给予了更多的空间。另外,关于监视居住方面的行使方式,刑诉法规定可以采用电子监控等设备进行监督,从而避免了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处进行不法活动。对于不适合在家里进行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还可以经过批准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修改,可以看出新刑诉法提供了一种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空间,反贪工作人员应该准确的把握此种有利条件,更加高效率高质量的处理案件。
2.2给反贪工作带来的挑战
2.2.1律师的介入反贪案件的时间提前
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就能够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即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能够介入到司法程序中,享有会见当事人、阅卷权等权利,反贪案件也不例外。面对这一规定对于反贪工作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增加了对反贪案件侦破的难度。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极易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串供,从而令反贪工作陷入僵局。
2.2.2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新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必须用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在没有证据或证据是非经过合法程序搜集的都不能逼迫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3]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国际上的惯例,也是维护人权的又一例证,但是无疑对反贪工作的突破性进展设置了重重障碍。
2.2.3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侦查人员不仅有责任搜集证据,还承担着对自己搜集证据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其规定意味着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搜集的证据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和程序得来的,那么这个证据便要排除,不能够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的依据。所以反贪工作人员在对贪污贿赂案件的涉案人员的相关证据进行搜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证据的质量和程序的合法性,否则所搜集的证据是不会具有法律效力的。
3.反贪局应对新刑诉法规定的工作举措
面对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反贪工作人员不能消极待命,而是应该把握局势,顺应社会需求的对工作进行调整,从而促进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试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心得从注意侦查的方式方法、正确发挥律师的作用、充分行使技术侦查权、学习贯彻好新刑诉法四个方面简要谈谈自己的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3.1注意侦查的方式方法
反贪局的工作人员在对贪污贿赂案件行使侦查权的时候应该始终贯彻落实刑诉法明确的保护人权的理念,在侦查的整个环节中都要秉承“疑罪从无”的原则,凡事都要用证据说话,不能凭空臆断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在与犯罪嫌疑人周旋的过程中,要讲求策略和方法,切忌急躁,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
3.2正确发挥律师的作用
律师就是一种职业,一种谋生的手段,其作用就在于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了解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之前侦查人员在与律师打交道时总是不自觉的将其归为对立面,因此对律师始终持有偏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可以提前介入,侦查人员不应该担心此项规定会对其工作产生阻碍,而是应转变观念,摒弃对律师的敌意,本着开诚布公的态度与律师进行沟通。只有以身作则的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和代理权,才能赢得律师的尊重,从而保障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在有序的环境下得到处理。
3.3充分行使技术侦查权
技术侦查权的赋予为反贪工作提供了便利,并使反贪工作人员的行为变得正当化及合法化,因此工作人员在对嫌疑人的贪污受贿行为进行侦查时应当充分运用侦查技术手段,尽可能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侦破犯罪行为,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维持好良好的社会法治秩序。
3.4学习贯彻好新刑诉法
法律条文是晦涩难懂的,而对于法律案件来说要想做到用法律解决问题就必须对法律规定了如指掌,才能做到让法律成为为我们服务的工具,为我所用。对于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要潜心研读,将每一个条文都钻研通透,避免因为对条文的错误解读而导致不可弥补的失误发生。
4.结语
综上所述,在反贪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我们侦查人员应该时刻保持清醒,把握好刑诉法为反贪工作带来的机遇,面对挑战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相信在我们与其他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将会逐步完善诉讼引导侦查工作的机制,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用实际行动规范执法方式和理念,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郭二克. 浅析反贪工作的机遇和挑战[J].今日湖北2012,10(10):81.
[2]方炀城.谈谈刑诉法修改后反贪部门如何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2,10:175.
[3]范江波.新刑诉法实施对反贪工作的挑战、机遇及对策[J].商情,2013,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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