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论文提纲 论文写作 公文范例 教育论文 教育学论文 师范教育 学术论文     论文指导*
                     
 
   
   
   
   
           
 

当前位置:课件115学培吧(kj115.com)→

 
 
标题:试析“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展示台

整理:课件115学培吧

湖北金鹰课件吧

简介:国家级FLASH竞赛课件制作专业网站。

论文相关服务
 

 

内容:

【摘要】:只有解决了教师权利问题,教师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得以发挥,才能把新的教育理念落到实处,才能培养具有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学生。教师权利应包括社会生活权利和职业权利两方面内容。
论文关键词:教师权利;社会生活权利;职业权利;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不仅是责任的承担者和义务的履行者,而且是权利的享受者和行使者。只有解决了教师权利问题,教师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得以发挥,才能把新的教育理念落到实处,才能培养具有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学生。教师权利应包括社会生活权利和职业权利两方面内容。
当下,我国正推进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正如琼·托马斯所说,“教育革新的成败最终取决于全体教师的态度”。教师的态度主要与其在教育教学中的所享受的权利有关。我国教师尤其是处在基础教育第一线的教师却长期处在“权利缺失”的困境中:对于教育行政管理者而言,教师是被管理者和被评价者,教师没有(或少有)权利参与教育改革决策的制订,而是被动或“被迫”适应改革局面;对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学生家长而言,教师是被监督者,社会希望教师承担更多道义上的责任,但教师本身的社会地位得不到尊重;对于学生而言,教师应该是“最好的保姆”,他们必须尊重学生的权利,开展创造性或研究性教学,但教师自身的主体性得不到尊重,教师的创新积极性亦被淹没在应试教育的洪流中,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的主体性,但尊重教师的主体性也很重要;我们强调教师的义务和责任,但教师权利的弘扬也很重要。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不仅是责任的承担者和义务的履行者,而且是权利的享受者和行使者。可以说,忽视教师权利的教育是无望的教育,忽视教师权利的改革是无望的改革;只有教师权利的问题解决了,只有教师本身获得解放,教师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得以发挥,才能把新的教育理念落到实处,才能培养具有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学生,进而把教育改革引向光明。鉴于此,本文试图对教师权利的法律涵义作一探讨。
一、教师权利的界说及其逻辑结构
目前,学界关于“教师权利”的研究还很薄弱,可以说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国内学界对教师权利主要有两种界定,一是教育工作者从教育学角度出发认为,教师权利主要是一种专业性的权力,是“教师在学校中对学生、班级和课程等教育资源所具有的权力”。二是法学工作者从法律角度出发认为教师权利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比较这两种界定,前者把教师权利局限在学校和教室的狭窄空间范围内,这种片面理解不足以认识教师权利的全部内涵;后者则以纯法律术语来描述,但过于抽象的界定容易使教师权利的内容失之于空泛。
在国外,各国法律对教师权利的界定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大陆法列举式,这主要是指大陆法系国家教育法采取列举的方法来界定教师权利的范围,但各国法律所列举出的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和数量上有很大差异,如罗马尼亚教育法列举了教师的8项权利,蒙古教育法列出了6项,但捷克斯洛伐克高等教育法只列出了4项。出现如此差异除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外,也说明列举式的局限,即它不能穷尽教师权利的所有方面。二是判例法概括式,这主要英美等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其教育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只是抽象概括了若干判例原则,如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等。三是分层概括式,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采取的做法,即从教师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教师所应享有的职业权利两个层面来界定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这是我们所见的目前对教师权利表达得较为科学、全面与充分的法律蓝本。
综合以上各种表述,我们认为,准确理解教师权利,需要从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的地位出发,采取跨学科的宽广视角来界定较为妥当。所谓教师权利,一方面指作为社会公民的教师,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精神上的社会生活权利;另一方面指从事教师职业的教师,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依法享有创设教育环境权、管理学生权以及与学生家长平等协商的权利。教师享有社会生活权利是其享有职业权利的基础和保障,为教师教学活动创造外部条件;教师的职业权利是教师权利的核心,是教师行使“教师”身份权利的主要依据。这两个方面紧密联系,浑然一体,是全面、准确反映教师权利内容的两个基本点。以下分别从这两个层面来论述。
二、教师权利的第一个层次:社会生活权利
过去,学界在谈教师权利时,忽略了教师应该享有的社会生活权利,其实是对教师权利的误读。教师享有社会生活权利,它表明教师首先是公民,应该全面而又充分地享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它反映的是教师的“私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利己性”;它遵循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教师可以而且应该为自己谋福利。那种认为教师履行义务“以不谋相应的权利为前提”、“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认为教师应该“甘于清贫”的说法是错误的。教师也是人,有他自己的合理需求;只有教师的合理需求满足了,他才可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事业中去。教师的社会生活权利不仅要靠教师积极争取,国家还应该给予法律保障。教师的社会生活权利有着丰富的内容。我们认为,保障教师的社会生活权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想写论文?想发表论文? 点这里专家帮你

教育学论文题目 如何发表论文 护理教育学论文 关于教育学的论文 教育学心理学论文 教育学毕业论文题目 教育学论文范文 教育学论文参考文献 教育学毕业论文 教育学原理论文

 
   
 

    本站为全国教育工作者提供【 课件订制/教程 】【 课件修改 】【 代写论文 】【 代发论文 】【 代办论文/课件/课

题国家级证书】等服务,诚实、信誉、团队、合作,力争为你提供最好的服务。----立即联系


 
 

业务办理
鄂ICP备080057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