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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教师权利义务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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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三)指导评定学生权
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即指导评定学生权。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起主导作用,通过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使学生少走弯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是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手段。教师的指导行为是评定行为的前提,评定行为不是为评定而评定,其本身也是指导行为的一种方式。通过教师的评定,使学生找出差距,激发上进心。二者的落脚点和最终归宿是促进学生的品行、学业成绩等方面的发展。教师的指导评定权与管理、管束权是既有联系,又有严格区分的概念。其联系在于教师的指导评定行为是管理一种方式,管理管束也是指导行为的一种手段。然而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指导评定权是教师的一种“权利”,不具有强制性,更加强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性的发挥;而管理、管束权是一种“权力”,是刚性的,其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的不平等地位,管理、管束权的相对方必须要服从。二者的区别实际上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教育教学理念。实践中有些教师过分强调教师的管理、管束权,过分强调教师的“绝对权威”,动辄要给予学生处分(实际上教师并没有处分学生的权力,具有处分学生权力的主体是学校),这是传统“师道尊严”观念的产物,不利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体地位的实现。由此可见,《教师法》赋予教师指导评价学生权利,而没有出现“管理、管束”字样是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也是符合当今民主法治社会这一时代背景的。《教师宪章》指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尊重儿童的个性,发现和发展儿童的才能,关心儿童的教育和训练,经常致力于培养作为未来成人及公民的道德意识,并以民主、和平与民族友谊的精神教育儿童”。在“符合学生和教师双方自尊心范围内实施仁慈的纪律,不得采用强制和暴力”。这就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合理利用其主导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慎用强制性手段,实现师生关系的良性互动。
(四)报酬待遇休假权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基于此,教师的报酬待遇休假权主要包括工资权、福利权、休息休假权。1、工资权。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付出了劳动,就要得到报酬,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教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是教师个人和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者拖欠教师工资。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大体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相一致。2、福利权。是指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以及出现生老病死、灾祸等特殊情况下给予的帮助和补偿,包括福利、保险及退休金等方面的权利。目前,国家正在推行“阳光福利”制度,是教师享有福利的一个组成部分。教师保险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以保障教师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退休金方面的权利是指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3、休息休假权。教师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应当补休,至于加班是否享受如《劳动法》所规定的“双薪”或“三薪”,《教师法》没有规定。
(五)民主管理权
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依照我国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内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向举办者负责。校长在管理学校过程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决策权、行政指挥权、人事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但是实行校长负责制不能忽视教师享有的“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目的是为了强化行政指挥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六)进修培训权
传授知识是教师的重要职责,而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步伐越来越快,终身学习理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教师只有参与进修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这种挑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积极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既是教师成长的需要,也是学校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师行使进修培训权可能会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冲击,二者是一对矛盾。如何协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应当以不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为前提。当然,学校也应尽可能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方便,这毕竟是符合学校长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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